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日前,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办法共8章39条,主要对管理规定、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和置换、报废报损、收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本次发布的处置办法有3项新规定:一是明确行政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二是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单位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制度;三是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该办法将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包括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