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发生变动的,企业在向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应按税法规定和地税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登记变更表》报送办税服务窗口。
  二、窗口受理企业提交的《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后,予以认真审核。对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股东股权变更情况,当场予以办结;对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股东股权变更情况,督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时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按规定已办理完税手续的,窗口及时在企业提交的《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业务章。
  三、与工商分局建立起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对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地税出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凭完税证明到工商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工商定期将变更信息交换传递,比对梳理,确保涉税股权变更有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