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随着492万元税款和利息的入库,江苏省江阴市国税局针对某外资企业开展的反避税调查,历经两年的调查分析和谈判,终于尘埃落定。
 
  2012年7月,在反避税选案分析时,某外资企业的异常引起该局税务人员的关注,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由日本××株式会社于1993年投资,其职能相当于日本××株式会社设在中国境内的羊毛纱线“加工厂”。原材料和零部件均由境外关联公司供应,产成品羊毛纱线也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由此,税务人员判定该企业属于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而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此类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该企业无疑属于这一种情况。
 
  为此,税务人员与该企业就转让定价开始协商,进行分析测算,制定调整方案。经过多轮协商沟通与谈判,双方最终确定了调整方案。该公司共需补税425.14万元,利息66.86万元。
 
  让自己平静几秒:
 
  我手中的灯笼 使眼前黑暗的路途与我为敌。  ——泰戈尔

 高顿网校官方微信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