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简称《意见》,下同)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08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今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是个税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一个标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也就是说,扣缴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即使支付的月薪酬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属不征税对象,但还得依法进行申报。
由于一张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完税证明内有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等一系列信息。所以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于个人而言,它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好处:一是索赔误工费的收入证明。拿着完税证明办理赔手续,其薪酬很容易准确推算;二是办理个人贷款时的信用证据。有了完税证明,市民贷款则无需任何额外手续,因为这是最有力的个人信用证,且是一份更真实的收入证明;三是夫妻分割财产的重要依据。夫妻双方离婚,若其中一方想隐瞒财产,另一方只需拿出对方的完税证明,就可作为“分多分少的重要依据”;四是留学签证国外认可的财力凭证。特别是没有申请奖学金的求学者,国外学校可通过它判定其经济负担能力。
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28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再减征30%;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根据《意见》的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要克服缴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的事与扣缴义务人无关的错误观点。实际工作我们发现,个别扣缴义务人错误地认为缴纳个税是纳税人的事与自己无关。因此,在履行扣缴义务时敷衍了事,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要克服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扣缴义务人的事,扣与不扣税与我无关的错误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简称《申报办法》,下同)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五种情形中,*9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所以凡是具备上述五个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否则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要克服我不申报谁知道的侥幸心理。2005年税务总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应该说,对大多数高收入纳税人的收入税务机关是掌握的。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收入情况。例如,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的申报信息,筛选出同行业或者同一企业、同等条件的人员;通过与扣缴单位明细申报的信息,或与社会公共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人群的专项检查,发现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已掌握的行业收入等信息,进行纳税评估,从而发现应申报人员;通过检举人提供的检举线索进行分析检查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在境外的收入等涉税信息等等。所以,达到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自觉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不应存在侥幸心理。
四、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注意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五、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注意事项:按照《申报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要克服工资、奖金以外收入不征税或个人所得税只针对现金收入计征的认识误区。在实际工作我们发现,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个人所得税只是针对工资、奖金而言的,至于各种补贴如住房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等则无须缴税。其实,工资、薪金所得不仅指工资、奖金,而且还包括年终加薪、津贴、补贴、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有单位、部门在发放各种实物福利时根本不知道分配的各种实物福利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属于现金以外的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则应将其折算成金额,才能计算其应纳税所得。具体折算方法是,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纳所得税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所得部分,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八、有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应纳税所得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9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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