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国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和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等压力加大。为稳定就业局势,减轻下岗人员再就业压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下称23号文),将年前已到期的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时限延长一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审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首先,应关注23号文的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9,除了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列举受限企业外,享受延长一年审批时限优惠政策的对象涵盖所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这些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除了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列举受限行业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第三,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次,应关注享受23号文优惠需要注意的七个细节。
*9,符合条件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批,逾期未申请或是没能通过审批的,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如王先生咨询的在2005年初下岗之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很快在各方面的资助下经营了一家快餐店,但他至今还没有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在23号文尚未下发之前,王先生虽然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而且也还没有申请享受过税收优惠,可是他未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批,也就不能享受按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样的优惠政策。这里需要提醒王先生注意,尽管23号文下发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期限延长一年,但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通过审批,要是逾期未申请或是没能通过审批的,还是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23号文受益者只限于符合条件但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来不及申请或是没能通过审批的纳税人,以及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新就业或是新增岗位的纳税人;对于那些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通过审批并正在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影响不大。如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审批,这类纳税人只能按照原来的批复文件享受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期满后必须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没有特殊情况也就不再享受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下岗人员再就业而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原来录用人员已经审批过的无须再申请审批,只须就当年新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进行申请审批。
第三,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如果小于8000元扣减限额,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实际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则不属于税收优惠内容,不得扣减下一年度的应缴纳税款;如果大于8000元扣减限额的,应以8000元扣减限额为限。以王先生经营的快餐店为例,今年*9季度该店平均每月取得营业收入12000元,综合税负率为7.5%,应纳税额为900元,可在本季度全额享受2700元的减免税优惠。如果该店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44000元,综合税负率为7.5%,全年应纳税额为10800元,根据23号文的规定,王先生实际只能享受8000元的减免税优惠,而不是享受全额10800元的减免税优惠,其超过扣减限额的部分2800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不能扣减明年的应缴纳税款。如果该店全年取得营业收入不是144000元,而是98000元,综合税负率同样为7.5%,那么王先生全年应纳税额为7350元,根据23号文的规定,他可以能享受全额7350的减免税优惠,至于其未超过扣减限额的部分650元,不能增加明年的扣减限额。
第四,符合条件企业按4000元标准计算每位新增岗位人员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依次扣减,要是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同时,享受定额标准上下浮动20%优惠的,必须是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其它经济实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非列举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不适用23号文。同时,如果符合条件企业既适用23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第六,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原来规定的执行,即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注意服务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是不包括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这些特殊项目。此外,对符合条件服务型企业兼营广告业、房屋中介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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