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作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即使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么?销售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财税[2005]165号做出了规定,即使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应该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即可以抵扣进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另一种观点认为,达到什么条件就应该享受什么资格待遇,一般纳税人达不到标准,就应该及时转为小规模,这样也促使和激励企业进步、增加生产、扩大销售等。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雷楷
一、一般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主要存在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纳税人"实际上指的是"一般纳税人",除非在条例的少数条款中单独表述了"小规模纳税人".这样的称谓本身表明:一般纳税人应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表现常态,小规模纳税人应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非典型形式。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界定本身不科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两类:一类是销售额在规定的金额以下,因销售额规模小而归入其中;另一类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其中存在的问题是:既然以销售额为认定标准,但却又将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排除在外,似乎销售额也不是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10指标。
三、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门槛不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即是说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就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销售额不达标并不影响资格的认定。
四、税法明确规定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由于存在认识误区,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对一般纳税人往往重事前认定,轻后续管理,对有税收问题的一般纳税人往往将资格一取了之。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再次重申:"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就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
五、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实际价值。强制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能诱发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前相互对开发票或多方循环开票以求销售额的放大效应;反之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有违反税法规定,没有扰乱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对税款的征收也不产生负面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已清楚的表明一般纳税人资格一经认定并不意味可以高枕无忧、一劳永逸,虽然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被取消,但一般纳税人资格内含的权利却可以被受到限制。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雷文汉
2005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很多企业的办税人员对此文件产生诸如此类的疑问:难道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某商贸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即使以后年度内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也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么?销售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解开疑团,不妨让我们先探究一下《财税[2005]165号》的出台背景。2005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当时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突出现象,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现摘录相关条款如下:
"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通过对文件的研读,我们不难看出《国税发[2005]150号》中上述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交易,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而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从而切断虚开专用发票的根源。
文件中规定了强化管理的措施: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且要追究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此举力度之大彰显总局之用心。
文件发布后,多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也有些不良分子通过人为操纵,控制销售额,使其年度销售额低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商贸企业年销售额低于180万元),并以此为由,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重新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为了巩固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成果,有效防止部分不良分子钻政策的空子,继续从事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在2005年11月27日联合下发的《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并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综上,我们对于本文开始所述的疑惑应该可以明白了:如果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通常是不能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了,要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彭保红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规定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因此,除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之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纳税人,即是一般纳税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企业一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将是"终身制",是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既然税法规定企业的身份仍然是一般纳税人,理所当然应该享有一般纳税人的所有权利,即使以后年度的年销售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因此,一般纳税人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企业可能要经营多年,经营状况也不一定都很稳定, 可能会出现某个年度的销售额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如果严格按照年销售额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企业频繁变更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不利于企业持续、稳定的经营,也可能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
另外,国家也鼓励企业健全帐制、规范经营。因此,虽然一些小规模企业的年销售额没有到达规定标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对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终身制",也确实存在一些缺陷,那就是,如果某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又不能在短期内整改达标,企业可能为了躲避"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高纳税风险,将会对原有的企业进行注销,然后再重新成立、注册新的企业,这样必然会加大税收征纳的成本。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邢国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或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又强调"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等等,都一再强调一般纳税人税收地位的重要性,一经认定后是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但有些文件却规定或渗透出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虽已废止,但说明当时的政策。)第二条规定:纳入这次检查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在1996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3、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4、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7、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第二条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要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确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划转对象,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准。如果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规定: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并且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没有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没有不按规定保管和不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相反,如果在一般纳税人年审过程中发现有会计核算不健全,且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或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不按规定保管和不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五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是上述财税[2005]165号《通知》第六条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以上这些政策出台后,虽然地方没有再出台类似性的放宽政策,但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经过实际工作中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取消、再认定、再取消……的循环往复过程,失去了《实施细则》规定的严肃性,不同程度地弱化了税务机关和一般纳税人强化管理的意识,也使一些一般纳税人投机者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故意不按规定设置账簿,不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故意让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因此,我认为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就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出现上述文件列出的问题,也应该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强纳税人自身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识。
但是,如果确实属于市场疲软,经济萧条,或地理位置的严重影响,所从事的行业均达不到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亦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和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属于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或者税务干部徇私舞弊帮助纳税人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则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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