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广义的知情权包括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而税法中的知情权采取狭义的概念,即包含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以及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的信息的权利。充分运用知情权,是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收政策知情权。
二是涉税程序知情权。
三是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
四是救济方法知情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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