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探讨来源:中国会计视野作者:庄粉荣徐辉日期:2007-11-26字号[ 大 中 小 ]   随着农业税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中国的农业将构建一个怎样的税制,已成为政府及学术界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实行农业与工商业。农村与城市统一税制,在税率和减免税方面给予农业。农民更多的优惠照顾,是我国税制改革的[*{6}*]。  一、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应遵循的原则  1.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必须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间进行公平分配。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取城乡有别的二元税制,农业。农民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工商业及城市居民。而农业地区之间。农民之间税收负担也不平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应考虑到税收的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城乡之间。产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另一方面要考虑农村地区之间。农民个体之间的税负公平。  2.法定原则。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现行的农业税体系在征管方面存在许多随意性,这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税收立法形式确定城乡统一税制,征税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肃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使征税机构和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税收法令,是城乡统一税制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  3.倾斜原则。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为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工农业剪刀差等做法使巨额的农业资源无偿或低成本流入城市,农业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在农业生产状况和农民收入水平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城乡统一税制体系应适当向农业和农民倾斜,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的税收负担轻于工商业,农民的税收负担轻于城市居民,扶植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4.简便与效率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农业纳税人人数众多且分散,征税对象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征管工作量大。难度大。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在征收管理支出上力求以最小的征税成本取得尽可能多的收入,另一方面涉农税收政策法规的制定应力求简便易行,使纳税人易于掌握,减少纳税成本。  二、城乡统一税制的具体构想  构建城乡统一税制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可以考虑分两个阶段,用二十年时间完成,并辅之以一系列配套措施。  *9阶段:2007—2015年,确保农民休养生息;微调涉农税收制度;奠定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基础。  1.微调现行涉农税制。一方面,重点清理后农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以及与涉农产品。涉农企业相关的涉农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涉农税制建设可行性研究论证。另一方面,在落实好已有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涉农增值税实行较大幅度地退税或返还;对农民或涉农企业购买农机。农具等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实行扣抵;对开发商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如生态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路桥工程建设和教育。医疗。文化事业建设等发生的税收实行减征或免征。  2.建立科学的农用土地认定与分级制度。首先,全国进行大规模的农用土地普查,实事求是地确定现有农用土地的数量及承包使用状况,登记造册,为今后的税收征管科学地确定税源。其次,制定农用土地与非农用土地的科学的认定方法及土地的分级制度,严格区分农用土地与非农用土地,为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奠定基础。  3.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补贴项目到村。补贴对象到户等直补方式,切实将财政转移支付和补贴资金大量向“三农”倾斜。尤其要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公益事业发展。主要粮食品种生产等方面,全面提高补贴标准。  第二阶段:2016—2026年,确立较完善的城乡统一税制。  1.流转税的构建。首先,推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对农业生产领域征收增值税。把生产经营规模比较大。会计制度健全的农业生产大户,如国有农场。种植业大户。养殖业大户等划分为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把拥有土地较少。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优惠方面,取消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的规定,改设起征点和减免税,没有达到起征点的收入较低的农户不征税。其次,对生产销售部分收入过高的土特产品的农户征收消费税。一些经济价值较大的种植业。养殖业产品,如烟叶。毛茶。鱼翅。海参。鲍鱼等,通过增值税调节收入仍然较高的,征收消费税进行二次调节。  2.所得税的构建。首先,对经济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类单位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后,同其他非农企业一样,以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同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规定要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如在费用扣除方面,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科研费用,可全额从收入中扣除;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而对科技含量较高的机器。设备的折旧,采用加速折旧法,以促进农业生产向科技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其次,对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计税办法,以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鼓励农业生产者参加社会统筹,其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在一定限额内允许税前扣除。  3.资源税的构建。将现有的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土地资源税,列入资源税的税目。土地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使用土地,进行生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分为农用土地纳税人和非农用土地纳税人。土地资源税按照土地的用途采用差别比例税率计税。农用土地的税率要低于非农用土地。同时,农用土地也要根据土壤质量。地理位置划分为若干个等级,规定差别税率。对非农业用地的税率设计采用从高原则和差别原则。严格控制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对这种行为征收一次性加成征收或加倍征收的土地资源税。  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配套措施  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一项庞大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辅助。  1.进一步推进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制度改革,加大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力度,为城乡统一税制的建立提供资金上和政策上的支持。首先,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财力状况,每年都要增加一定比例的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对弱质农业生产的保护和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和信贷扶持以及制定与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相配套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我国对农业生产实施政策保护。其次,科学制定比较合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价格“剪刀差”问题,减少农民从农业生产环节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向工业或城市净流出的数量。  2.改革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为城乡统一税制的建立创造必备的条件。首先,应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强化国家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保护。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现行土地征用地制度对农民明显不公,存在滥用土地征用权的问题。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公平补偿,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在公共利益之外的非公益性用地,不再动用国家征地权力,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的控制下,改为征购。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除国家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用地先征为国有外,其他类型的土地都应允许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进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可以使城乡土地市场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优化配置资源,促进可耕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动,提高农地利用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其次,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通过积极培育和逐步完善农村土地市场,可以提高农用地的利用水平,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投入产出率,提高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地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持续发展。  3.完善农业保障体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为城乡统一税制的建立提供可靠的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非常薄弱。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加快建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先从经济发达地区起步,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积极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要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点,完善其他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条件成熟的农村地区,也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最后,要建立。完善家庭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