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关联企业反避税管理实践及启示来源:中国税务学会作者:云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日期:2008-02-22字号[ 大 中 小 ] 一、反避税管理的相关概念及税收管理依据 根据199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对“关联企业业务”的规范奠定了我国“转让定价”概念的基础。此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又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的规定。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也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做了规定。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8]59号文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2004年9月已废止执行),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2004]118号印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细则(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基本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制度,是开展反避税审计调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的关联企业的解释,关联企业指或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管理、控制或资本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企业就是关联企业。 在关联企业间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5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的就是转让定价,或称“转移价格”现象。转让定价一般只会发生在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在有业务联系的非关联企业间,若互相勾结也不排除进行此类交易的可能。为避税而采取转让定价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表现为:通过产品销售价格以及销售佣金、回扣来影响产品销售收入,如利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段,将利润在关联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转移,促使利润从高税地区转移到低税地区,以减轻整个企业税收负担。关联企业间实行转让定价的目的主要有税务动机和非税务动机两个方面。税务动机是出于减轻或规避企业所得税收负担,这是由于关联企业的不同成员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税收政策和税率方面存在差异,从而为企业避税创造了条件和提供了可能,进而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反避税管理工作实例 在我们对S市某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审计的实际案例,看进行反避税管理工作流程。 首先,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A公司是由外资B企业再投资设立的独立核算企业,投资比例100%,经营期限为20年,其主要产品(xx专用板材)100%销往B企业。A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B企业委派,并控制其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二者的关系符合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关联交易成立)。 第二步,从案头审计发现避税疑点。A公司自投产连续三年亏损,至2005年有利润,其产品数量、规格品种均由B企业控制,全部销往B企业,从企业销售收入、成本及相关财务指标看,收入与成本倒挂。可能存在的避税疑点:低价销售产品,利润转移。经对企业审计两次调整了部分价格后,收入与成本倒挂现象才有所改变,但企业增值税税负与当地同行业比明显偏低。 第三步,对企业开展税务调查和审计。通过可比性分析及差异调整确定合理的调价幅度,在确认关联交易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避税事实成立,从指标对比看出,A公司获利能力较低,历年各项指标、数据均低于当地同行业水平;A公司收入与成本倒挂,一是直接材料比重过大,二是销售价格偏低,使销售收入过低而成本倒挂企业亏损;在公司各项财务指标都有提升和改善的情况下,获利能力过于低下。 在与企业的约谈中了解,A公司对其与由B企业的关联交易事实坦言不讳,承认其销价确实偏低,因此税企双方在其关联关系、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认定上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和分歧,在此次审计过程中,B企业也主动提出了自己的调价方案,并对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双方达成共识,确定新的销售价格。 第四步,依据税法确定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有关规定,在确定企业关联交易的性质和产品特殊性的基础上,测算调整产品成本,对A公司2006年度的关联交易进行税收调整,实现产品价格与当地市场价格基本持平,避免边远贫困地区财政流失,促进企业良性竞争的目的。 三、反避税管理的工作启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经济的全球化、网络化、信息化已是必然趋势,从而也直接促进了跨国经济的发展和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各国之间税收利益不可避免的冲突和协调,而跨国企业与涉外企业的避税问题,也将随之发展和增长,避税手段和方法也将更加隐蔽、高明、智能化和多样化,避税同偷漏税一样,都会导致有关国家税收的减少和丧失,因而成为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日益关注的问题,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机遇,也对反避税工作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反避税工作任重道远,面临着重重困难和复杂局面,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避税方法、手段等有关内容的学习和研究,制定对策和完善政策,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和反避税工作人员素质,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由此获得如下几点工作启示: 启示一:应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加快反避税立法步伐。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如最早实行转让定价税制的美国,随着《国内收入法典》、《美国税收法案》、《税收改革法令》等法规的不断出台,其完善的法规几乎囊括了所有需要规范的内容。 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是要在税法中应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二是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和预约定价安排,注重程序性和可操作性要求。三是从长期发展看,建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完善优惠政策规定,增加对避税的罚则。 启示二:应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建立完善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价格信息系统。建议:严格执行《情报交换管理工作规程》,组建好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与反避税工作组交换信息,并由反避税人员负责对相关情报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建立自己的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同时,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以便在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 启示三:应从组织机构上稳定专业化管理人员提高素质。涉外企业尤其是大型涉外企业由于其生产经营的多样性、跨区域性,决定其财务核算较为复杂,涉及的税收问题多有国际性,也较为复杂,因此,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机制。在调整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职责的同时建立相应的具体配套措施,并注重专业人才工作岗位的稳定,以确保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已有的机制和措施得以有效落实。加大对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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