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难点剖析来源:江苏国税网作者:卢海鹏 张健 刁根东日期:2008-01-03字号[ 大 中 小 ] 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税收制度是新时期税制建设的发展方向,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由于出台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制约,以及实际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使得操作者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碰到了以下难点: 一、增值税的销售折让及销货退回政策在执行中有难点。在税收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在业务过程中由于货物在发送途中的短少或毁损(正常损失之外的部分),会导致企业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原开票数与实际数不相符合,为减除票物不符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购货方就必须到税务部门去开具销货折让证明单,凭此作为购货方扣减进项税和销货方冲减销项税的凭据。而“证明单”的开具由于是既涉及到供货方又涉及销货方的行为,这样企业如果要开具一份证明单就要同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否则税务部门就会拒绝填开。而由于企业的业务过程是连续发生的,有时并不好断定是那一笔业务发生的折让,所以也就无法提供相关准确的资料,由此导致无法索取“证明单”。再加上税务部门的服务有时并不是十分到位,或者程序比较复杂,也使得企业之间有时为了图省事而不开具“证明单”,相互之间仅由受货方把退货和折让的部分开具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原销货方作为销货方付款和抵减销项税及购货方提取销项税冲减原进项税的凭证。这样事实上销货方、受货方都没有使得国家税收有所损害,而却方便了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开展,其*10不够合法的地方就是好象没有货物的转移和购销行为,这一点从税法的角度而言似有虚开发票的嫌疑,而从实际征管效果上看并没有偷税的实际发生。这样在实际执行中如果认定企业偷税却没有偷税的具体数额,如果认定其虚开发票却又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因此这样的税收政策给实际执行带来了困难。另外,在全部实现电脑版专用发票以后,企业必须每月将取得的专用发票到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因为只有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才能够抵扣税款,所以当发生以上情况时,势必会产生以下后果:1.影响专用发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2.增加国税部门对专用发票的控管力度.3.增加征税和纳税的双方成本. 二、由于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太高(特别是商业企业税法规定须为年销售量达180万元的企业)。这客观上就使得实际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经营规模达不到法定标准的企业,为保住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而寻求相互联合成立一个实体,借重相互的销售量以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因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某种程度上相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要轻,且有时更有利于业务的开展。而事实上这数个经营实体在经济核算上其内部又是各自独立的,他们独立设置帐簿、独立核算,只是在对其外部报税上统一合并报表,以对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这样的做法符合税法的要求,但看起来却不够合理。是明显的绕过红灯的做法,好象是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同时,这些经营实体之间,由于经营业务互不相通,业务过程互不通气,这样势必产生购买接受虚假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问题.此外,还为个别别有用心的开票公司的存在提供了可能.这就是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为业务开展的需要挂靠开票公司的根源所在.一定程度上说是现行不合理的政策使然. 三、由于新开业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上没有销售额的比照参考。这就使得一些在税务资格年审中未达到的原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纷纷采取注销原税务登记,然后再重新申请新的税务登记的办法,以继续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而规避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年审. 相关手续符合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条件,税务部门就必须对其认定.否则,就是未按规定执行政策.而这样的认定结果,明显的存在问题,但它符合相关的认定政策,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又不得不违心的予以认定.这是明显的绕过红灯的做法.面对这样的情况稽查部门处理起来,感觉无从下手。管理部门也很无奈. 四、工商与税务法规落后于实际的经济活动。在税收检查中发现,企业之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相互之间以货易货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是正常的货物交换双方之间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而对于以汽车这种特殊商品抵债的,按照现行工商法规的规定是限定的企业经营行为,如果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此项经批准的营业项目,那么企业经营汽车是违反工商法规的行为。同时,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汽车必须开具汽车销售专用发票,并且还需凭此专用发票才能够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的入户手续,否则公安车管部门会拒绝办理行车执照。但是,如果既开具专用发票,又开具汽车销售专用发票,就又违反了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他们绝对不会承担这样的损失.另外,一些拥有抵债汽车的企业大部分都没有汽车的经营权,同时也没有汽车销售专用发票,如果向外再抵债或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话,就违反了工商法规的规定。由于他们没有汽车的经营权,也就无法开具汽车销售的专用发票,这样给汽车的购买者车辆上户带来了困难。对此,实际的税收征管面临着两难。 以上列举的四种现象只是笔者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中碰到的一些有时看似合乎税法的要求但又不近合理、有时看似合理但又不近合法的问题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给实际的税收征管与检查带来困难,使实际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免不走样。其后果将导致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偏离轨道,危害国家税收的尊严.二是影响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入库,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对此期望引起决策部门的注意,以利实际税收征管,保证执法活动的规范。 作者单位:徐州市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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