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企业筹划:收鲜薯变成收薯干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国林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湖北省京源实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薯类的深加工以及生产高科技化工产品,原材料为红薯,原料来源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由公司向农户下定单生产。 2006年该公司计划向农户收购10万吨红薯,支付收购金额4000万元。预计产品销售收入1亿元,销项税额1700万元,进项税额850万元(其中收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520万元),税负为8.5%.主营业务成本700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85万元,管理费用115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营业费用200万元,营业利润2600万元。红薯收购具有季节性,每年9月~12月为收购红薯加工季节,这4个月内公司将鲜红薯加工成薯干,以备全年生产之需。薯干加工流程为:鲜薯→清洗→切条→蒸熟→晾晒(或者烘干)→薯干。公司4个月内加工薯干雇佣工人2500人,每个工人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共支付工资2000万元。 案例分析 在所得税方面:京源实业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利润为4000万元,而薯干加工环节的季节性工人工资人均2000元,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1600×2500×4=1600(万元),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1600=400(万元),因此工资纳税调增400×33%=132(万元)。注:此处为方便比较,没有按企业全年平均人数来计算计税工资限额。由于人员工资不能全部税前扣除,使得京源公司税后利润减少132万元。 筹划思路 从上述分析来看,京源公司在增值税上的压力有两方面:一个是政策性原因,低扣高征,导致税负高;二是鲜薯加工成薯干耗用人工工资较大,实际上企业不仅要支付工人工资,还要负担工资的增值税。另外在所得税方面的压力:一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没有优惠政策;二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季节性较强,加班加点较多,支付工资较高,由于受计税工资标准所限,企业人员工资不能够全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筹划方案 通过分析京源公司的生产流程,笔者与该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对加工流程进行系统分析。笔者认为,京源公司应将薯干加工业务终止,将薯干加工业务前移交给农户加工,使农户交售鲜薯变成交售薯干。根据《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9条(植物类)第十一项规定,薯干属农业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9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户自产鲜薯加工成薯干属免税的农业产品,京源公司收购的薯干也能计提进项税金。经过这样的筹划,将京源公司工人加工薯干的工资2000万元转移出去,由农户加工,农户出售薯干相应地增加2000万元加工费(为了比较方便,未考虑鲜薯加工的其他费用)。京源公司增加收购价2000万元,增加可计提的进项税金2000×13%=260(万元),节约了应纳的增值税260万元,相应的节约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60×(7%+3%)=26(万元)(城建税税率按7%计算)。由于公司不加工薯干,原先加工薯干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400万元也就不存在了,同时也就节约了所得税1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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