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合并”外企投资的税收筹划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德平 廖永红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法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业务模式、投资架构和地点以及资本结构等方面产生影响。新法实施,外资企业投资创业还有没有筹划空间?如何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从股息再投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转让经营部门等多方面作出相应的税收筹划。 1、股息再投资。现行税法的规定,外国公司采用股息再投资的方式进一步扩大投资,可以获得再投资退税优惠。在未来进行投资时,外国投资者应对投资有充分的分析和预判。例如,考虑到香港和中国内地在经济交往上的密切联系和内地给于香港的种种优惠,外国投资者可考虑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内地投资。 2、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时,应当注意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的作用。比如,目前中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与地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企业在进行税务预测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转让资本利得等问题,并注意母国和投资所涉及国家相应税收规定的影响。 3、转让经营部门。如果一家亏损企业希望剥离其核心业务,但该核心业务其实是企业的一个高新技术部门。这一部门实际上存在增值,则在完成转让后,新外资企业的税基应当按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且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还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4、鼓励创投企业。新法明确,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或2年以上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5、用好优惠政策。例,某外国公司已在中国建立了外资企业A和外资企业B,企业目前有不少的累计盈余,而且外国公司目前还准备在中国扩大投资。按现行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而新法对此没有规定,因此今后有可能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针对政策的可能变化,结合企业扩大投资计划,企业可以在香港设立一家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把从外资企业A获得的股息再投资到外资企业B,也可以把股息用于对外资企业A的增资。这样,公司可以向控股公司转让外资企业A和B的股权,同时也转移了两家企业的累计盈余,可以避免将来汇出时再缴纳股息预提所得税。其次,将利润进行再投资,目前还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6、提前启动税收筹划。虽然新法明年开始正式实施,但之前可以启动部分筹划。比如,对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所得和延迟费用确认的方法以减轻税负;对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反的策略,采取分期付款销售或寄存销售方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把收入延迟到2008年后再纳税。例,某跨国公司在中国拥有一家正处于免税期最后一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此外还有一家适用税率为33%的关联商业企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目前有大量存货,那么,公司可以尽快将存货销售给关联商业企业,今年实现收入,享受免税优惠;关联商业企业购进产品后,可以按照正常销售计划在明年以后销售,实现的收入按照25%税率纳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违背税法的规定,交易价格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作者单位:江西吉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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