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新税法把握筹划点(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定江 何超良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本版4月30日发表了《细读新税法,把握筹划点》上篇,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纳税人的定义、应纳税收入、税率、定期减免税和过渡性措施、其他税收优惠四个方面进行了筹划分析,本文重点分析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计算、计算税额和申报纳税等有关内容。 预提所得税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国务院对于以上预提所得税可以制定相应的减税或免税措施。 因此需关注: 1.新税法是否会废止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外国投资者支付利润时免征股息预提所得税的规定,我们需要关注国家有关部门是否会颁布有关的具体规定,这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取得的投资收益将产生一定影响。 2.按大部分目前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利息和转让财产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已降低到10%。但是我们仍需要关注国家有关部门是否会在实施条例中对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及地区,也提供相应的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计算新税法明确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规定财政拨款、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还规定以下收入免税: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在税前方面扣除,新税法统一了所有企业的税前扣除方法,新税法规定: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目前内资企业一般不允许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然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据实扣除工资支出。根据新税法的规定,这项差异则有望统一。 2.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作出限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3.在亏损弥补方面,新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最长不超过五年。居民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因此需关注:新税法未定义用于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的“年度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是否指的是年度会计利润在完成其他纳税调整但不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的利润总额?还有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的亏损是否也包括在内? 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措施) 新税法包括了各种反避税的规定,并专门设置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这些规定使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合理避税行为进行税务调整以及对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新税法提出了以下规定:1.加强对关联交易申报的要求以促进反避税检查;2.引入新的“被控制外国企业”的规定来限制中国企业利用避税港不合理避税或延迟纳税;3.引入新的防范资本弱化的规定来限制利息支出的扣除;4.增加了一般反避税规定来防范其他的不合理避税行为。 因此需关注:新税法仅笼统地表述了上述反避税的规定,具体办法需参考国务院今后将颁布的实施条例以进一步理解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另外,这是中国税法首次引入“被控制外国企业”的概念和在税法中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 计算税额和申报纳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须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包括股息所得负担的可间接抵免的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能超过该项所得依照新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未抵免的余额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延续抵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可申请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建议外国投资者需要考虑:新税法原则上统一了现行的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国务院将在之后发布新税法的实施条例。然而,目前还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上文提到的外国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 此次新税法发布将总体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特别对于那些按现行税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于计划在中国投资或进行并购的外国投资者,他们必须考虑新税法带来的巨大影响。 另外,现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亦需考虑这次税改带来的税务上的影响,并重新考虑其税收筹划战略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以期在新税法施行前,尽量实现其在现行税法规定下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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