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工节税筹划的升值空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尹守雪王洪斌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要生产原料的经营企业,通过对初级农产品的加工、优化、挑选再到成品出售,终始过程的目标是创造高于原始产品的利润价值,以精品效益占据经营市场,以实力生存赢得竞争主动,以质量优劣换取*5利润。那么,相对而言,他们不再满足由过去简单的初级加工、种植和养殖经营方式所带来的微利,更大的吸引是不断扩充与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升值空间而产生的价值利润,提高初级产品的再造价值,实现物有所值的*6境界。但是,作为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改变创利经营模式的同时,准确运用税收筹划千万不可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讲,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可是,考虑一般纳税人在购进以上农产品时无法抵扣的实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不过,深加工企业对使用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是不准提取进项税额的。由此看出,国家的税收政策虽然对农产品深加工给足了优惠,但并不是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销售企业都这样,其生产经营模式的不同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差异较大。以下例分析:例:某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从事肉牛的养殖、屠宰、熟牛肉制品加工销售。  1、一种经营模式:牛场养殖肉牛并屠宰分割,除直接对外销售外,还将部分生牛肉转交熟肉加工车间加工各种熟牛肉后销售。由于大部分熟牛肉销售对象为各大超市,必须开具所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该企业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生产销售生牛肉100万元,熟牛肉销售收入200万元(加工熟牛肉的生肉成本120万元)。企业外购扣除项目有电力、修理用备件、燃料等,合计允许低扣税额10万元。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税负率。  ⑴销售生牛肉收入100万元免交增值税;  ⑵销售熟牛肉收入200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  ⑶允许低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  ⑷应交纳增值税为34-10=24万元;  ⑸增值税税负率:24/200=12%  2、另一种经营模式:以上例,还是该企业将养殖场、熟牛肉加工车间独立单独核算,由养殖场分别向市场和向熟牛肉车间提供生肉,在由熟牛肉车间将产品销往各大超市。这样,企业分为养殖场和熟肉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个独立核算单位,养殖场和熟肉厂形成购销关系。但所要注意的是:养殖场无论是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销售自产农产品才可免征增值税,而销售免税产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根据上述政策,养殖场出售生牛肉属免税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熟肉厂购进养殖场的生牛肉,可以凭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3%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2006年该企业养殖场生产销售生牛肉220万元(其中销售给熟肉厂生牛肉120万元已开具普通发票),熟肉厂用120万元购进的生牛肉加工熟牛肉后全部销售,取得收入200万元。熟肉厂外购扣除项目有电力、修理用备件、燃料等,合计允许低扣额税10万元。分别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税负率。  养殖场:销售生牛肉22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熟肉厂:  (1)销售熟牛肉200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  (2)允许低扣的进项税额为120*13%+10=25.6万元;  (3)应交纳增值税为34-25.6=8.4万元;  (4)增值税税负率:8.4/200=4.2%  两种经营模式相比,后者较前者改变了统一核算的管理设置,将两个生产单位独立,既充分享受了销售初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又使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生产者享受了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好处,其税负率也由12%降低到4.2%.因此,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如果能够充分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一种理想的税收筹划。但是,企业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筹划突破口时,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政策,滥用税收优惠,或以欺骗的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放弃了应有的权益。  三是深加工企业无论向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尽可能索要普通发票。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13%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和收购专用发票应是按含税价的13%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的,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按含税价除以(1+13%)后的价格,以不含税价抵扣进项税额。二者进项抵扣税存有差异。所以,适当选择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尽量避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单位:山东省乐陵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