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 外资企业有何筹划空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于蕾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所得税法)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这标志着多年以来内、外资企业的两套税制行将结束,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新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外资企业将不再普遍享有优惠税率,其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 尽管如此,新税法实施前夕,外资企业仍有一定的时间、空间充分运用原税法下的优惠待遇,这就需要外资企业重点关注政策变化,前瞻性的安排好企业涉税事项。 一、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和福利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工资性支出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据实税前扣除,福利费在发生时直接列支,但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新税法关于工资性支出的总体原则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但对于个别较高薪酬人员的工资扣除将有一定的限制。 2、广告费支出原外资所得税法允许外资企业的广告费在发生当期据实税前扣除,新所得税法对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仍有比例限制,这一比例拟定为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5%. 3、捐赠支出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 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三项费用,均将由据实扣除向限定性扣除转化,因此这一部分支出值得企业事先安排,如公司高管的2007年度奖金的列支,原定在最近年度发生的大额捐赠,最近年度的广告投放计划及支出预算,均可通过实际税负变化的测算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作出前瞻性规划。 二、即将清理的优惠 政策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给予了非常优惠的税收待遇,新税法的实施,内外资税收优惠统一,部分外资优惠政策将被清理。 1、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优惠政策在新税法实施后将被清理,原生产性外资企业(2006年3月16日前举办的)应首先充分利用过渡期政策,统筹安排过渡期,并在新税法的优惠范畴内,寻找新的政策空间。新举办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应多加关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另外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考虑直接进入获利年度,享受2007年免税优惠。 2、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的实行,将对以上两项优惠进行清理并统一到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范畴。有产品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适当的经营安排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材料,以在2007年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先进技术企业的筹划首先应结合过渡期优惠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密切关注高新技术企业的*7认定标准。 3、再投资退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凡准备用所实现利润在近期进行直接再投资安排的企业,应重视此项政策的调整变化,可在2007年提前投资将政策享受到位。但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承诺用未实现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的,不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同时应密切关注税务机关的后续衔接政策,以免直接投资、退税条件发生变化,做出无效筹划。 4、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新税法实施后,本优惠很大可能列入清理范围。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企业,一方面应事先准备抵免所得税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另一方面,企业应结合当年实现税额、可抵免税额、税率变化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等多个要素测算申请投资抵免的实际收益,从而作出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 三、新税法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在清理原内、外资税收优惠基础上,取消低层次的税收优惠,构建“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体系,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环保、能源节约、提高技术含量等方面,相关政策主要有: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5、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以上均是新税法下外资企业投资方向的政策寻租空间,在外资企业的涉税经营设计中,可作为参考。 四、过渡期筹划要点提示 1、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2006年3月16日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 2、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应将“逐步”作实词理解,即原低税率将在五年内逐年提高到法定税率,而非在过渡期满后直接过渡到法定税率。 3、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此规定的理解应注意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2007年仍未获利的,2008年无论是否获利均直接进入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定期减免期限。 4、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规定主要针对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以上区域仍保留定期减免税政策。 5、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本规定针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仍可执行现行优惠政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仅为新所得税法颁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在政策运用层面税收规划的提示性思路,由于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新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衔接政策尚无定论……面对涉外所得税政策的重大调整,外资企业应随时关注政策面的变化,做出合法、可行的涉税安排。 作者单位:中国税网涉税风险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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