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购置比分散(年)购置国产设备更合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 任兆庆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第五条还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法规的期限内抵免。”那么,同一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要的国产设备是一次购置还是按年度分散购置合算呢?请看下面的案例:某企业2003年实现计税所得额25万元,2004年经省级经贸委确认进行一项符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的技术改造购项目,有两个方案:一是2004年一次性购置付款10000万元;二是可分3年购置,总价值10100万元,其中2004年4000万元,2005年3000万元,2006年3100万元。该企业2004年实现计税所得额3500万元,2005年实现计税所得额5000万元,2006年实现计税所得额7000万元。两个方案的抵免结果分别是: 1、一次性集中购置方案分别在3个年度内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1)2004年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应抵免额:10000×40%=4000万元实现新增的所得税额(3500-25)×33%=1146.75万元。 因1146.75<4000,2004年可用设备购置款抵免实现的所得税为1146.75万元,剩余的2853.25(4000-1146.75)万元可在以后的4年内抵免。 (2)2005年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实现新增的所得税额(5000-25)×33%=1641.75万元。 因1641.75<2853.25(上年剩余金额),2005年可用设备购置款抵免实现的所得税为1641.75万元,剩余的1211.50(2853.25-1641.75)万元在以后的3年内抵免。 (3)2006年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实现新增的所得税额(7000-25)×33%=2301.75万元。 因2301.75>1211.50(上年剩余金额),2006年可用设备购置款抵免实现的所得税为1211.50万元,整个用国产设备投资40%可抵免的4000(1146.75+1641.75+1211.50)万元所得税在3年内全部抵完。 2、分散购置方案在3个年度内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在分散购置方案下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规定:“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是指分别以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的实际投资额计算当年的抵免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是指分别以2003年、2004年和2005年税前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上述案例在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三年内可抵免的所得税额分别是: (1)2004年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应抵免额:4000×40%=1600万元。 实现新增的所得税额(3500-25)×33%=1146.75万元。 因1146.75<1600,2004年可用设备购置款抵免实现的所得税为1146.75万元,剩余的453.25(1600-1146.75)万元可在以后的4年内抵免。 (2)2005年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应抵免额:453.25+3000×40%=1653.25万元。 实现新增的所得税额(5000-3500)×33%=495万元。 因495<1653.25,2005年可用设备购置款抵免实现的所得税为495万元,剩余的1158.25(1653.25-495)万元可在以后有效年度内抵免。 (3)2006年可抵免的所得税额。 应抵免额:1158.25+3100×40%=2398.25万元。 实现新增的所得税额(7000-5000)×33%=660万元。 因660<2398.25,2006年可用设备购置款抵免实现的所得税为660万元,剩余的1738.25(2398.25-660)万元可在以后有效年度内抵免。而且必须是在当年利润高于2005年5000万元时才有抵免的机会,况且还存在限期内抵不完的风险。 可见,在两个备选方案中,分散购置方案比在2005年一次购置方案在3年的有效期内少抵免所得税1738.25万元。还是集中购置更合算。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