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是否分开进行兼营的筹划选择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样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就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例1: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2002年8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作何种纳税筹划?硬件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情况下: 应纳增值税=200000÷(1+4%)×4%=7692(元); 分开核算情况下: 应纳增值税=180000÷(1+4%)×4%=6923(元)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31元。 例2:某期刊杂志社,预计明年取得杂志发行含税收入400万元,广告收入80万元。购进材料150万元,支付委托印刷加工费100万元(均为含税支付),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部分用于广告方面的支出。 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不分别核算,则应合并征收增值税。本期应纳增值税为(400+80)/1.13×13%-(150+100)/1.17×17%=18.9万元。 如果广告业务与期刊发行业务分别核算,则发行业务应纳增值税为400/1.13×13%-(150十100)/1.17×17%×80%=16.9万元; 广告业务应纳有关税费为80×[3%(文化事业建设费)+5%(营业税)]=6.4万元。 两项合计应纳税23.3万元。 可见也是不分别核算对纳税人有利。 分析: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而且,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无从属关系,即兼营销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另外纳税人在销售图书、报纸、杂志时还销售其他非13%税率产品的,对这些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也应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一般来说,增值税税负应比营业税税负大,但如果本期购进的可作抵扣的原材料较多,加上广告业征营业税的同时,还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所以,营业税税负不一定比增值税税负低。 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兼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譬如,某电子设备厂是生产性内资企业,由于其产品销路不佳而处于微利状态,但仍应按33%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某外商投资的电子设备厂主要从事外购成套电子设备散件进行组装的业务。虽然获利较高,但由于其不是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前述的减免税政策。 如果对这两家企业进行合并,组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将新企业的组装业务收入控制在低于生产性业务的范围,当然也可以通过扩大生产性业务来达到这一目的。 这样,新企业既从事了利润率较高的装配业务,又享受到了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2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