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承租经营该个体执照可节税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对此作了适当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交纳一定费用,交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共同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所不同的是,对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经营所得,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两者的计算方法存在着原则区别。这就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收入计算纳税,对于生产经营期不满1年的,应将实际生产经营期间内取得的所得换算为全年所得,以正确确定适用税率;而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然原则上要求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但是,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则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是否变更营业执照将直接决定纳税人税负的轻重。若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则多征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变更为个体营业执照,则只征一道个人所得税。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又各有其规定。现举例说明如下:某街道集体企业由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造成产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企业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该企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决定将企业对外租赁经营。通过竞标,某公司退职的企业管理人员张先生出资经营该企业。该企业主管部门将全部资产租赁给张先生经营,张先生每年上交租赁费6万元。租期两年,从2001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其经营成果全部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方案(一):张先生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税发[1997]43号文件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若张先生2001年实现会计利润为5 3000元(已扣除应上交的2001年3月~2001年12月租赁费50000元),张先生本人未拿工资,该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则: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3000-800×10=45000(元);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45000÷10×12=54000元;按全年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元;实际应纳税额=12150÷12×10=10125(元);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45000-10125=34875(元)。  这里,张先生支付的60000元租赁费允许在本年度扣除50000元(60 000÷12×10),但不得提取折旧。  方案(二):张先生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在这种情况下,原企业的固定资产仍属该企业所有,按规定可以提取折旧,但上交的租赁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把租赁费当做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对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企业上交的承包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扣除。为比较税负,这里采用不重复扣除办法。  若本年折旧额为5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该企业2000年实现的会计利润应为:53000-5000=4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48000+50000(承包费)=98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8000×33%=32340(元);张先生实际取得承包、承租收入:48000-32340=1566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660-800×10)×10%-250=516(元);张先生实际取得税后利润=15660-516=15144(元)。  通过比较,*9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多获利19731元(34875-151 44)。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判断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拥有所有权,一般是按照对经营成果的分配方式进行的。如果是定额上交,成果归己,则属于承包、承租所得;如果对经营成果按比例分配,或者承包、承租人按定额取得成果,其余成果上交,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的经营成果测算个人所得税税负,然后再确定具体的承包分配方式,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