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消费品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节税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 元、一支口红15 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 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为:(30 +10+15+25+8+10+5)*30%=30.9(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财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为:(30+10+15)*30%+(25+8) *8% =16.5+2.64=19.14(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11.76 元(30.9- 19.14)。 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各类品种的酒,以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春节临近,大部分消费者都以酒作为馈赠亲友的礼品,针对这种市场情况,公司于2 月初推出了“组合装礼品酒”的促销活动,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果木酒各1瓶组成价值50元的成套礼品酒进行销售,这三种酒的出厂价分别为:20元/ 瓶、16元/ 瓶、14 元/ 瓶,假设三种酒每瓶均为1斤装。该月共销售1 万套礼品酒。试分别用“先包装后销售”和“先销售后包装”两种方式来分析该公司的税收成本。 分析 (1)若采用“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销售由于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同消费税税率的产品,这三种酒的税率(税额)分别为:粮食白酒:每斤0.5元+出厂价*25%;薯类白酒:每斤0.5元+出厂价*15%;果木酒按销售额*10%来计算消费税。 因此,属于“兼营”行为。同时,该公司将这些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因此,应按从高原则,即适用粮食白酒的消费税计算方法计税。 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 000*(0.5*3+50*25%)=14(万元) (2)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销售不将各种类型的酒组成成套的礼品酒且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只需将各种类型的酒按各自消费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再将各类酒应纳消费税税额汇总相加,得到公司总共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在这种情况下,2 月份该公司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 000*(0.5+20*25%)+10 000*(0.5+16*15%)+ 14* 10 000*10%=55 000+29 000+14 000=98 000(元) 由此可见,“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约税款4.2万元(14-9.8)。 在此案例中,该公司可以在销售柜台设置礼品盒,将消费者购买的不同种类的酒临时组合成礼品酒,公司依照分别核算不同种类酒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这样,既销售了“组合装礼品酒”,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因此,企业在扩大销量追求销售额的同时,还应注意选择恰当的包装方式,这样,才可以使税收成本降低,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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