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影响纳税结果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曾艳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佛山市市民马如云今年来颇有些踌躇满志,他独自经营的恬意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由于盈利良好,如今又要在东莞开分店了。  由于有之前开公司的经验教训,马如云深知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务筹划很重要。马如云为此专门请来了做税务筹划工作的大学同学郭元英为自己在东莞的筹建中的汽配店量身定做一套具体的税务筹划。  郭元英告诉他,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原材料的耗用是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商品销售企业来说,存货的成本更是至关重要,因此存货的处理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着眼点之一。  由于马如云的恬意公司是属于商业行业,那么其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由这个公式可知,期末存货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比。换言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大,销货成本便愈小,销货毛利随之加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也会随之增加,从而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愈大,销货毛利变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从而对企业有利。因此,对存货进行合理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而这四种不同的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或纳税多少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步骤,更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具体有什么不同?”听到这里,马如云急忙问道。  “别急,你把去年的购货销货情况表给我,我用这几种方法帮你算算你就明白了。”郭元英回答。  马如云急忙找出佛山总公司上年的购货销货情况表(如下表),请郭元英仔细帮他算个明白。  对照马如云提供的购货、销货情况表,郭元英用税法要求可供选择的四种方法一一列了出来。  方法一、假如恬意公司存货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则:  销货收入为:8×(30+50)+10×(40+30)=1340(万元)  销货成本为:5×30+6×(50+40)+7×30=9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销货收入-销货成本=1340-900=440(万元)  按照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3%=440×33%=145.2(万元)  方法二、假如恬意公司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3%,如果不考虑其他的因素,那么:  销货收入为:  8×(30+50)+10×(40+30)=1340(万元)  销货成本为:  6×(30+50)+7×40+6×10+5×20=9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  销货收入-销货成本=1340-920=42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  420×33%=138.6(万元)  方法三、假如恬意公司存货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按年计算加权平均成本(一般是按月,这里是为了简化起见)。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销货收入为:8×(30+50)+10×(40+30)=1340(万元)  存货平均单位成本为:  (150+540+280+160)/(30+90+40+20)=6.28(万元)  销货成本为:  6.28×(30+50+40+30)=94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  1340-942=39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  398×33%=131.34(万元)  方法四、假如恬意公司存货计价采用移动平均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为33%.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该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变为以下情况:  销货收入为:  8×(30+50)+10×(40+30)=1340(万元)  *9次购货的平均单位成本为:  (150+540)/(30+90)=5.75(万元)  *9、二次发货的存货成本为:  5.75×(30+50)=460万元  结存存货成本为:  5.75×40=230(万元)  第二次购货的平均单位成本为:  (230+280)/(40+40)=6.375(万元)  第三、第四次发货的存货成本为:  6.375×(40+30)=446.25(万元)  销货成本为:  460+446.25=906.2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  1340-906.25=433.7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433.75×33%=143.1375(万元)  看完这四个方法,马如云发现,原来每种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不一样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最多的比缴纳最少的要多出145.2-131.34=13.86(万元)!  郭元英解释道,不同的计价方法,会使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2)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3)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4)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可见,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上升的情况下,企业发出商品(或耗用原材料)的成本较高,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当期可以少缴所得税。如果商品的价格趋势与此相反,也就是物价走低,就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如果价格比较平稳,涨落幅度不大,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如果材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宜采用移动平均法。马如云经营的汽车配件目前价格比较平稳,所以如果选用加权平均法,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就相应减少了。  不过,郭元英告诉马如云,纳税人采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同的,但并不能绝对减少税收,只能相对减少税收。在物价上涨时期,先进后出法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额,把减少的应纳税额延期到以后年度缴纳;反之,在物价持续下跌时期,先进先出法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额,把减少的应纳税额延期到以后年度缴纳。  因此,对享受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企业,正确选择货物计价的核算方法也同样能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例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业等行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假设该企业2007年度享受免征所得税一年,2008年恢复征税,则可选用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将高额的利润保留在免税年度,从而可以享有较多的免税金额。  至此,马如云方才恍然大悟,同时他对新公司存货采用何种计价方法也打定了主意—汽车配件近几年价格还是比较稳定的,既然新公司所在城市东莞的供求情况与佛山相差不大,当然是选用加权平均法了。  最后,郭元英提醒道:纳税人在做此项的筹划时,一要注意会计中的一致性原则。二要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即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