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进口车的纳税筹划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珠海市某进出口公司2003年4月15日,从德国进口奔驰600型小轿车2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450000元/辆(含随同报关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辆),海关课征关税405000元/辆,海关代征消费税68400元/辆,增值税156978元/辆。 该进出口公司不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50000+405000+68400=9234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自用数量×组成计税价格×税率=2×923400×10%=18468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项=(450000+405000+68400+156978)×2+184680=2345436(元) 纳税筹划的做法是:该进出口公司进口报关时,将每部车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000元,单独报关进口,其纳税情况如下: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假若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为90%,进口零部件的税率为45%,则: 应纳关税税额=400000×2×90%+50000×2×45%=765000(元) 少纳关税税额=405000×2-756000=45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400000×2+765000)×8%=125200(元) 少纳消费税税额=68400×2-125200=11600(元) 国内增值税税额=[(400000+50000)×2+765000+125200]×17%=304334(元) 少纳增值税税额=156978×2-304334=9622(元) 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400000×2+765000+125200=1690200(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1690200×10%=169020(元) 少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84680-169020=15660(元) 购置两部轿车实际支付款=900000+756000+125200+304334+169020=2263554(元) 相比节约税收=2345436-2263554=81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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