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何处购进农产品更合算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邢国平 赵树山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收购发票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13%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从实际发生的业务来看,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价税合计的数额是一样的。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和收购专用发票均是按含税价的13%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按含税价除以(1+13%)后的价格,即按不含税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二者计提进项税的价格正好相差13%.因此,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选择向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尽量不从一般纳税人购进。 如:购进农产品价税合计同样是500000元,从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取得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按购进总金额(含增值税)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5000元(500000×13%=65000);而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7522.12元([500000÷(1+13%)]×13%=57522.12),比从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取得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少提进项税7477.88元,减少11.50%(7477.88÷65000×100%=11.50%)。这样,如果一个企业将全年向一般纳税人购进的5000万元的农产品改为向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就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少缴纳增值税74.75万元(5000×13%×11.50%=74.75)。 但是,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应取得而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条款中的“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外,同时还要按《税收征管法》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承担不准许抵扣进项税、定性偷税、对偷税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所以,一般纳税人今后在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才能索要普通发票,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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