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如何税前扣除?来源:作者:石济海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问:固定资产折旧已满,现要报废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有些固定资产折旧已满”是否可理解为“正常损失”,是《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