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确认和抵扣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对策来源:作者:雷晓艳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税法中,对于销项税额的认定与会计上的确认是一致的,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具体规定,从而出现了在会计上可确认为进项税额,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情况。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包括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也应以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所有款项未支付完毕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进项税额的确认与购进同步,即会计上作为商品、材料购进的入帐时间,也就是进项税额的入帐时间,这样处理的结果导致了在会计上可确认为进项税额,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使得“进项税额”专栏中反映的金额与实际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税额不一致,即“进项税额”专栏的余额不仅包括了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额,还包括了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给财务人员的业务处理造成混乱,给计税工作带来困难。  而这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是当期不允许抵扣,以后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再予抵扣。因而它不同于“进项税额转出”属于永久不得抵扣的税款,可以看作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在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上存在时间性差异。为能据实反映出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设置“待扣税金”这一专栏,表明扣税凭证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暂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货款付清或材料验收入库后再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工业企业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材料采购(买价)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   贷: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货物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  商业企业相应的帐务处理为:  借: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   贷:应付帐款  实际付款时:  借:应付帐款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  对于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应于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   贷:应付帐款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应  借:应付帐款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待扣税金)  对于其他情况,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再赘述。  从帐务处理看,设置“待扣税金”这一专栏,使得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化,但却使“进项税额”这一专栏准确反映出当期进项税额的数据资料,而使计税工作一目了然,解决了进项税额的确认在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上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  设置“待扣税金”的现实意义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构成企业成本、费用的核算内容,但却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对于销项税额的确认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有些销售已成立但款项尚未收到的情况也要计交税金,实际是企业垫支了这部分税金。若本企业购进的商品款项尚未支付或者购进的材料尚未验收入库,则还要垫支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对于企业现金流转是不利的。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只能尽量避免垫支资金的可能。通过设置“待扣税金”专栏可以及时掌握企业垫支资金的动态,督促企业为结清货款及验收入库做出努力,进一步减少“待扣税金”专栏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