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有价证券转让业务中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确定 来源: 作者: 日期:2013-07-31 字号[ 大 中 小 ]   A公司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缴纳营业税时未能正确处理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致使营业额计算错误,少缴营业税约0.35万,被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约0.63万元。税官提醒:有价证券转让业务中,买入价和卖出价的确定是准确计算营业税的关键。  案情概况:  A公司2011年9月购入S债券,购入价为128万元,另外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3.33万元。2011年11月将该债券全部卖出,售出价为156万元,另外支付相关费用和税金3.77万元。该公司在计算缴纳营业税确定有价证券转让的营业额时,将购入时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了买入价,合计131.33万元,且将卖出时支付的相关税 费从卖出价中扣除,由此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差额计算方法,得出应税营业额为20.9万元(107.34-102.6),据此缴纳营业税1万余元。  稽查员在检查中指出该公司对相关税费的处理不正确,按规定买入价和卖出价均应指“净价”,而不得包含或扣除相关税费,因此,A公司该项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营业额应为28万元 (156-128),A公司少缴营业税0.35万元。  案情分析: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越来越频繁。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允许差额征税。但其间,有很多计算细节需要关注。国税发 2002〕9号文件特别对金融商品买卖税费的计算进行明确规定, 文件中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逐一定义了各种情况下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经研读文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金融商品买卖过程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均应单独处理,而不包括在买入价或卖出价之中,这种处理方式在四大类金融商品中是一致的。因此,不论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本案中A公司错误计算买入价和卖出价,造成缩小应税营业额的做法是违背税法规定。  法规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  (二)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向该公司追缴营业税及附加等各项税款约0.4万元,并加收滞纳金0.05万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0.18万元。  税官建议:  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08年国家在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时,将适用主体扩大至所有纳税人,即不仅限于金融机构,也包括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但财税〔2009〕111号明确对个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给予暂免缴纳营业税照顾的税收优惠)。同时,在条文中增加了“……等金融商品”,即考虑到金融衍生品不断增加,为往后经济行为可能适用此条差额征税政策预留了空间。近年来,随着营业税的完善和发展,每年出台的文件较多,其中很多都涉及金融保险业的涉税问题,故建议财务人员认真 研读国税发〔2002〕9号、财税〔2003〕16号等重要文件内容,以尽量避免纳税申报错误,降低涉税风险。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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