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销售企业虚构业务向国外转移财产来源:作者:日期:2013-07-30字号[ 大 中 小 ] D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合同,违约后 向境外S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的方式向G国转移财产,经调查取证后,税务局认定D公司200万“违约金”不能税前列支,责成其补缴企业所得税50万,处一倍罚款,并以涉嫌偷税移交司法。税官提醒:筹划有底线,偷税必严惩。 案情概况: D公司系国内一家医疗器械销售企业,2011年向G国S公司支付一笔20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由于S公司在华未设立相关机构,D公司支付外汇时未就该违约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外汇管理局未放行,D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G国与我国税收协定中“其他所得”条款明文规定“来源国无征税权”,故外汇管理局只能放行。此事本已了结,但在税务与经侦的一次专项联合检查中,经深入调查取证,查实D公司该笔业务实质为利用虚构业务向国外转移财产。税务局据此认定D公司该200万元违约金不 能税前列支,追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处一倍罚款并以偷税罪移交司法机关。 案情分析: 本案中,D公司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针对某些所得“来源国无征税权”的规定,通过“虚构全同——违约——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将财产向外转移。在专项联合检查中还发现更多的企业直接利用代扣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国内企业2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通过虚构合同支付违约金并代扣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方式,逃掉15%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此类案件检查难度很高,*5的难点是寻找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的虚构性。虚构分单方虚构和双方虚构,单方虚构主要是一方伪造;双方虚构是国内外双方企业达成默契拟定一份并不能实现的合同。单方虚构的取证相对简单,而双方虚构的取证十分困难,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规定的内容无法履行。比如:界定一方确实没有履行的能力,客观环境决定合同无法履行,通过资金流向证明,证明业务发生的目的是基于逃税或转移财产等。 此类案例在实务中很普遍,企业的动机十分明显,逃税或转移财产,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依据相关规定,责成D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并处未交企业所得税一倍罚款50万元,以涉嫌偷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税官建议: 政策可能会有漏洞,但企业应该分清哪些BUG可以用于科学筹划,哪些“漏洞”会让你付出沉重代价。如D公司这样看似“高”明的“筹划”,其实是一种触犯法律底线的偷税行为,代价十分沉重。税务筹划要守住底线,违法违规的筹划必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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