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八千万 证券交易部经理判死缓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赵志恒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证券交易营业部原副经理章志成非法集资案,3月25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章志成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集资诈骗部分的事实是:1997年2月至2001年7月间,章志成未经申银万国同意和金华营业部集体讨论,违反证券法和申银万国的有关规定,在明知金华营业部无存款业务(不能以任何名义融资)、无资产管理业务及未经内部授权无自营债券业务权限的情况下,擅自以申银万国金华营业部的名义,通过他人介绍,以“委托国债买卖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等形式,并以支付高额回报和承诺定期还本付息为诱饵,向应益明、黄克信等九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055万元;通过胡忠清介绍以承诺确保8%或9%的年收益率和现金支付1.5%或2%的利差为诱饵,以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形式,先后向武义县城关城市信用社、武义县武阳农村信用合作社、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磐安县光华城市信用合作社4家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和国债共计人民币5103.9万元。从个人和单位处总计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8158.9万元。章志成将上述非法吸收的资金转入自己控制使用的21个股票账户,用于自己炒股票、挥霍等。至案发时已归还非法集资款2980万元,尚有5178.9万元未归还。  2001年12月1日,章志成在无法弥补巨额损失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挪用资金部分事实:1996年3月,浙江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华证券营业部转让给申银万国时,有500万元资金的归属未明确。申银万国金华营业部财务将其在“拆入资金”科目反映。1998年6月15日,申银万国金华营业部开出银行汇票,汇给金华市工商银行,但实际资金没有转出,营业部财务却据此汇票把该款项从“拆入资金”科目冲销,当日将该款项用转账的形式转入王来来账户。1998年10月21日,被告人章志成将其中的200万元资金转入张梅莉账户借给董良炒股。2001年11月30日从张梅莉账户转回2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志成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个人和单位非法融入资金,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章志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章志成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