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器材价格鉴定
  一、估价标的物
  1.Canon牌照相机机身(EOS—5)1架;
  2.Canon牌照相机镜头(35—135mm、1:4—5.6)1个。
  二、估价基准日
  1993年12月。
  三、估价依据
  1.京价(事)[1995]第108号文件;
  2.市场调查资料。
  四、估价方法和过程
  根据估价标的物的特点,决定采用成本法进行计算。
  接受委托后,估价人员于1997年12月5日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实物勘验。根据委托方证明,估价标的物在估价基准日为全新,因此不考虑其折旧因素。随后调查了估价基准日销售价格情况。估价基准日估价标的物当地没有销售,因此参照国际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并考虑不同国家与我国关税的差异,计算得出估价标的物价值分别为:Canon牌照相机(EOS—5)机身6100元;Canon牌照相机(35—135mm、1:4—5.6)镜头3300元。据此得出估价标的物价值9400元。
  五、估价结论
  估价标的物估价基准日价值9400元(玖仟肆佰元整)。
  范例解析:本例所涉及的照相机和照相机镜头为进口产品,经市场调查,本地区无同规格产品比照(委托方无法提供购买凭据),按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并对比关税差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卖出价格估价。对于本地区或国家没有销售的产品,可以参照同等可比产品在国外销售价格,并考虑其品牌、性能的差别进行估价。但在报告中应注意将搜集到的国外同品种、规格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进口、关税率以及有关资料列出,以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