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权投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因此,单位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或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属于资产损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