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甘孜藏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日常涉税问题汇总(五)总结如下:
  法如下: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则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纳税人 2013年1月15日取得公司2012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2012年度下半年奖金10000元,2012年第四季度奖金3000元,当月工资2000元。这位纳税人应根据下列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则上述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除12个月后,按其商数25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0%-105=2895(元)。
  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是2000元,虽低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但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半年奖和季度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当月应纳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10000+3000=15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3500元。则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0+3000-3500)×25%-1005=1870(元)。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895+1870=4765(元)。
  假设该纳税人当月只发放了当月工资2000元及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元,由于该纳税人当月工资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则当月工资所得2000元不用纳税,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时,先确定商数=[30000-(3500-2000)]&Pide;12=237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3500-2000)] ×10%-105=2745(元)。即该纳税人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0+2745=2745(元)。
  十九、雇主为雇员负担个税单独列支管理费不准允税前扣除(江苏省苏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去年在发放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为部分员工定额支付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这部分支付的个人所得税单独放在了管理费列支,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税务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根据《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其实与公告*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规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笔费用如果再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重复扣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这里还需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原则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是工资薪金中更加明细的收入项目。如若没有正确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全年一次性奖金,则不属于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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