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应注意的36个问题(二)总结如下:
  发费用那样分8大项来设明细账吗?
  答:“专项应付款”是资金来源账户,可以按研发的项目设明细账,不需像研发费用那样分8大项设明细账。这部分用于研发项目的财政资金不可享受加计扣除。“研发支出”是成本账户,用来归集研发项目所发生的各种耗费,就需要按照研发费用8大项来设明细账,参考明细账如:“研发支出—XX项目—费用化支出(或资本化支出)—人工费等具体费用项目”。
  11、我公司2008年1-5月份获东莞市财政拨款,主要是2007年度的研发投入资助、重点专利企业资助、奖金、科技贷款贴息等,这些都要计收入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吗?此类东莞市财政拨款要在2008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减除后才加计扣除吗?
  答:所谓不征所得税收入的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从你提供的资料来看,贵单位收到的款项应为需要征税的补助收入。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时,应剔除财政拨款。
  12、税前扣除是针对研发投入的扣除,体现在费用里面。但是我公司2008年的账,有很多研发费用体现在生产成本里面了,比如原材料领用记入生产成本。针对这个情况,账务是否需要调整,把原材料做到管理费用里面?
  答:首先要判断研发支出是费用化支出还是资本化支出。若为费用化支出,需进行调账处理,转入“管理费用”;若为资本化支出,建议还是从“生产成本”转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较好,并做好明细分类核算。
  13、假如我公司收到国家100万元的研发费补贴,计入费用时不能加计扣除,请问可以据实扣除吗?也就是说这100万元如果全部计入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可计算加计扣除额。
  14、我公司是研发与销售行业,所有的投入都为研发,我公司财务入账的时候没有按项目分类来入账。购买的设备和原材料都没有进入研发费用,而是作为固定资产和原材料。请问我今年年底怎么调账?
  答:根据要求,是需要区分研究开发项目然后单独立账反映的。这可能需要调账,为了减轻工作量,可按研发项目另设辅助明细账进行登记,不改变原有的记录。但在登记研发费辅助账时,也需记录凭证号,若原始单据未作分配的,需进行合理分配。而对于购买的设备和材料,在购进时,是作为固定资产和原材料核算的;只是在使用时才根据用途分别记人相关成本费用账户,如用于研究开发,就转入“研发支出”账户归集;当然如果你本年未设置此账户,而是直接记人“管理费用-研发费”的,本年也可行;建议明年还是先通过“研发支出”归集核算。
  15、关干本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政策,因申请时要求提供相关立项书,那么有-个问题产生:申请2008年度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需要针对相关项目,那么立项书是否也可针对2008年已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
  答:只要是2008年度新立项的项目以及2008年前立项还未结束的在研项目均可申请税前加计扣除,在财务核算上要求按每个研发项目设置明细账以归集2008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要是本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均可享受加计扣除。对于2008年度已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只要2008年度有研发费用发生也可享受。如果此项目是2008年前的立项,而2008年前的研发费用已记人当期损益的则不可享受加计扣除,若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可享受150%的加计摊销。立项书和设置的研发明细账要对应。
  16、用干研究开发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是否有相关的文件?
  答:目前未查到有关这方面的文件,只是从理论上分析如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目的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用途有两大方面:一是转让知识产权,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为非增值税业务,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二是企业内部生产使用,即形成的知识产权用于企业生产产品,为增值税应税项目,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换言之,企业研发过程中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需根据其研发用途而定。如果研发的目的是为企业生产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可抵扣,即使将来研发失败,也可视为可以预见的损失,而不应作为不可预见的非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处理;如果研发的目的是以转让技术成果来获利,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不可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建议*4与税局沟通。另一方面,企业开发阶段试生产形成的产品,在实际销售时,应当冲减“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并计提销项税额。
  17、因从专利申请到正式确认需要-年多的时间,我公司的研发项目成果已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现已收到《受理通知书》但还没正式获得《专利证书》,请问如果在此段时间内发生的费用还可以归集在该项目中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从会计上讲,只要是与申请专利有关的费用都可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从你提供的资料看,研发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可按150%摊销。
  18、如果研发项目已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证书》,但该专利产品需进行试产才投放市场,那么试产期投入的经费是否可以归集在该项目中,是否可以纳入研发经费进行当年加计扣除?
  答:只要不是规模化的商业生产都可以。这个过程应该属于开发阶段的支出。
  19、形成无形资产的标准是什么?是获得《专利证书》,还是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
  答:研发阶段资本化支出的确认标准为:①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②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③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④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⑤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你提供的信息分析,如果你的专利是用来出售,则应该是在获得《专利证书》时;如果是企业自己投人生产使用,则是在进行大规模商业生产之前。
  20、研发项目时间为两年,第-、二年研发经费加计已扣除,第三年申报成果时科技局不给通过即无法达到政策规定的项目成果时,账务怎样处理?进项税额怎样转出?
  答:只要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项目,即使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至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这里只从理论上分析如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结果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为非增值税业务,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当然形成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自用于生产,从这个角度看又可抵扣。建议*4与税局沟通。
  21、假如有个项目研发期为两年,那么按会计准则规定“研发支出—资本化”每月挂在研发支出科目上,要再等两年后才转入无形资产。但研发支出是成本类会计科目,理论上应该和生产成本-样,如果有余额就要转入资产类科目。请问如果将“研发支出—资本化”余额每月都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栏目中,研发项目成功后再从开发支出栏目转入无形资产项目中,这样做是否妥当呢?
  答:研发支出是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账户,属于非流动资产,会计报表上对应的栏目是“开发支出”;生产成本是生产产品的成本账户,属于流动资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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