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蚌埠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企业跨年度需关注八大财税业务处理(五)总结如下: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接上例,由于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所以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在财务费用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300万元(1500-1200)。而按税法规定该生产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
  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缴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另外,纳税人不要忘了融资租赁合同要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而不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就是说,融资租赁期间,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融资租赁房产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接上例,该融资租赁合同应贴印花税750元(1500万元×0.005%)。  企业合并包括三种形式,即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得税上所称合并业务通常是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而控股合并所得税上称之为股权收购。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处理分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笔者现结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业务(以下简称合并业务)的所得税特殊性处理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合并业务在同时满足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含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以及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等相关条件时,合并业务涉及的三方可以选择按下列特殊性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合并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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