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宁德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企业跨年度需关注八大财税业务处理(六)总结如下:
  以前年度亏损在合并企业的弥补问题,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这里应注意的是,文件未明确按公式计算出的限额是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亏损的限额,还是亏损剩余弥补期限内可由合并企业弥补亏损的合计限额。笔者认为按公式计算出的限额应属于前者。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在合并企业可否继续享受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只明确了合并企业合并前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但未明确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后者应比照前者进行处理。
  被合并企业股东的所得税处理
  (一)是否确认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问题。
  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的合并业务,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中取得的多数利益为合并企业的股权,且取得的股权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在合并业务发生时如对其确认旧股全部转让所得并征税,会造成资金困难,从而违背所得税的量能负担原则。因此,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旧股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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