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海北藏族自治州会计税务实务相关内容连锁企业初尝“统一纳税”甜头(二)总结如下:
  分店因效益好需要缴纳大量所得税,而有的分店因亏损难以为继现象的发生;如果总部适用所得税税率较低,还可以带来统一适用低税率的好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可能并不划算,需要认真分析,仔细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获取*5的经济效益。
  据中央财经大学税务教授梁俊娇介绍,最近就有某地一家连锁超市经理向她咨询:如果统一纳税,公司是不是反而还亏了?这家连锁超市分店规模不大,是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税率单独缴增值税,如果与总部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就会变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他问,这样公司岂不是会反而亏很多?
  对此,梁教授建议,在增值率高或由于进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项税额较小的情况下,该连锁分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单独缴增值税确实更为合适。
  家世界集团税务部主管于宝华则针对此问题表示,这里还有一个毛利率临界点比较问题。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就其全部销售收入按4%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就其销售增值部分按17%缴增值税,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当商品毛利率超过23.53%(4%÷17%)时,小规模纳税人缴的税更少;反之,则是一般纳税人缴的更少。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看它经营商品的毛利率情况如何。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梁教授提醒说,根据税法规定,目前对小企业实行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即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纳税;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纳税。而统一纳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可能会导致企业适用基本税率33%,因此单个规模不大的小企业还是单独纳税合适。还有,如果分店处于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区等),而总部处于所得税高税率地区,则汇总纳税后由于统一适用高税率将会导致企业整体所得税税负提高,因此,在各分店经营情况差不多的情况下,单独纳税就更有利。
  另外,对于涉及有条件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连锁企业,在考虑纳税地点时也要认真比较。因为实行汇总纳税,很可能使其原先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各分部不能再享受这项优惠,从而导致税负提高。
  比如,有按一定比例安排“下岗人员”或“四残人员”打算的新办商贸企业,特别是新办超市,统一汇总纳税后可能会由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变化而不再符合优惠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后,新办连锁分店下岗人员人数可能会因达不到职工总数的30%而无法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下,新办企业不如享受3年优惠后再谋求统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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