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被称为是营改增之年,这一年对于建筑业而言可谓是感慨良多,在这一年中,你可能经常听到建筑业增值税怎么缴、进项税额能抵扣吗等等这类问题,那么这些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呢?看到的学员有福了,下面网校就为大家来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后热点问题集锦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5月1日前购入的除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外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除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本身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建筑企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购入的除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外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怎么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营改增后建筑服务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进项税额能抵扣吗?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所以,建筑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五、营改增过渡期建筑服务申报期限有哪些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3)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通过本文的学习,您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内容是否有更全面的认识呢?建筑业营改增,关系生活的方方面面,赶快学习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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