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报名时间已经结束,参加中级会计考试的小伙伴们要加油啦,备考时间还有五个月,今天学姐给大家整理的知识点是股东发行。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
(2)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发行主体
(1)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
(2)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发行限制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属于分红条款的不同设置,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4.特定事项表决权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上述特殊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表决权的恢复
(1)表决权恢复情形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2)表决权恢复截止时间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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