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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或增加股份数额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地点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转让
①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②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转让
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①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对于公司回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5)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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