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安排在九月份,经济法安排三个批次,大家要看清楚自己的考场批次。今天学姐整理了经济法必会的考点,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分类

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不赔不退)
②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不赔,但应当退还保费)
(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2.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2)禁止反言: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3)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最大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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