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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客户
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章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如债权投资取得利息、股权投资取得股利)、租赁(如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租金)、保险合同(如保险合同取得保费收入)等准则规范的除外。
2.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包含下列三个要素。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核算,提出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识别
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包括书面、口头、商业惯例等多种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的合同,签订后都意味着合同双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要求企业对合同进行识别,结合实际情况使用收入确认模型。
1.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适用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的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合同生效日)即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不适用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一般确认负债;对价无需退回+不负转让商品义务→确认收入』
在合同开始日(即合同生效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判断其能否满足条件。如果企业在此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五项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在此之前已经转移的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二)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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