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可以计入以下四种科目:
(1)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2)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3)委托加工物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对外出售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4)企业进口应税物资交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成本。
消费税
消费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批发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