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有什么区别?

一,提示说明义务

①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该条款未成立)。

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①具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的格式条款(第1章)。

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④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条款;

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得以免责的条款;

三,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③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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