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除《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商誉的后续计量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税法规定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3)企业合并以外的特殊情形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1.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如:享受税收优惠)
2.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