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经法院裁定进行债务重整并按持续经营进行会计核算的,按照本章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已经确认
1.债务人用于偿债的资产通常是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例如:现金、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2.在受让上述资产后,债权人核算相关受让资产的类别可能与债务人不同;(债务人:固定资产、债权人:投资性房地产)
未予确认
债务人也可能以不符合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资产清偿债务。例如,债务人以未确认的内部产生品牌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上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
(三)修改其他条款
除上述(一)和(二)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四)组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