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融资租赁款属于资产类的科目。
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信托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固定资产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各种款项。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租赁收入,其已确认的租赁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租赁收入。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应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1.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4.或有租金实际发生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5.租赁期限届满时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