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且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虽然火车票本身并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其包含的增值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核定扣除除外)
一、基本规定
1.购入已税农产品(不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9%)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征收率开具的):以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购入免税农产品(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购进全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特殊规定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其中,9%是凭票据实抵扣或凭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是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金额=取得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9%+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凭证注明的金额×1%
三、购进烟叶进项税额计算
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抵扣的烟叶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收购价格+价外补贴
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税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