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当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无法可靠计量时,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金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换出资产的当期损益。
在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基础和交换所产生损益的确认原则时,需要判断该项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地计量。
一、确认原则
换入资产:应当在其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换出资产:应当在其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1.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2.公允价值确定原则:
(1)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应当优先考虑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2)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
1.适用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商业实质;
(2)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
2.处理原则: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