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
1.清算人或清算组
(1)自行清算:
①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指定清算: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将清算人成员、清算人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一路三四五”)
4.财产清偿顺位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规则同“损益分配规则”)。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
(1)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2)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22年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