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不可以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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