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