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代为求偿权的区别在于权利性质不同、权利内容不同、权利效力不同、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权和代为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进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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